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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1987年至1999年的12年期间,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处于“无序发展阶段”。在1999年2月至2003年4月期间,我国的社会信用系统建设处于“调查研究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逐渐形成共识,并布置了最初的试点工作。自2003年4月起,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启动和建设阶段。
我国信用标准化建设问题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1999年。1999年10月,在介绍发达国家的信用标准时,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政治与经济研究所的“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研究课题组提出,应该为我国新兴的征信行业建立若干项技术标准,信用标准的具体种类包括:企业分类、企业和个人识别、征信数据检索、标准报告版式和信用风险指数。同时,该课题还对一些外国的信用标准作了介绍。
2002年,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专题工作小组”开始研究建立国家信用标准的问题。专题工作小组将信用标准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曾提出十多项信用标准草案。
2004年,当时负责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工作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体系》课题,专门研究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配套的国家信用标准问题。
2005年5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开始实质性地推动我国的信用标准制定工作。在总结国内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已经初步设计出我国信用标准体系的框架,信用标准建设开始进入有条不紊工作的阶段。 |